标签:
导读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竞业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自我交易禁止。
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 -致同意的除外。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