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24-06-16 03:2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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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 设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

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三)取得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批复;(四)对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发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非煤矿山项目:(一)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二)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的;(三)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申请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项目申请报告;(三)矿产资源管理、规划选址、项目用地预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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