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龙头企业标准(龙头企业标准)

  • 发布时间:2024-06-19 14:23: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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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江苏省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

一、江苏省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观光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销售收入规模:粮棉油类(含蚕桑)1.5亿元以上;2、畜禽类9000万元以上;3、水产类8000万元以上;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类5000万元以上;5、林业类9000万元以上;6、休闲观光农业类3000万元,年接待游客25万人次以上;7、农村电商类5000万元(B2C)或5亿元(B2B)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和固定资产规模:粮棉油类(含蚕桑)8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2、畜禽类6000万元和4000万元以上;3、水产类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类5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上;5、林业类6000万元和4000万元以上;6、市场类8000万元和5000万元以上;7、休闲观光农业类2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8、农村电商类2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

企业的(近二年)净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利息、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包括A级)。

切实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粮棉油(含桑蚕)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带动农户数1万户或基地面积5万亩以上(特粮特经适当放宽)。

畜禽、林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5000户以上。

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水产、市场、电商、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的企业,带动农户数3000户或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

对特种、规模种养企业的带动农户数和基地面积适当放宽要求。

(七)生产基地。

企业在省内建立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省内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60%以上,其中通过签订合同、入股或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占65%以上。

(八)产品竞争力。

主营产品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90%以上。

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当年企业产品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额1%以上。

(九)省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级龙头企业中产生。

二、江苏省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4、专利证书复印件;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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