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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贷:递延税款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确定的入账价值)贷:递延税款资本公积银行存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
这样就造成税法与会计制度的不一致,会计上必须用递延税款来调节。
这与接受捐赠原材料等存货会计处理及原因是一样的。
【现举例说明】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假设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所得税税率33%,当年年底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企业除折旧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企业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1000000贷:递延税款330000资本公积670000每年计提折旧时,会计分录为:借:制造成本(或其他)100000贷:累计折旧100000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会计利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或费用=1000+10=1010(万元)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10×33%=333.3万元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3300000(10000000×33%)递延税款33000(100000×33%)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33000上笔递延税款330000元分10年摊完,来调整按会计利润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的所得税之间的差额。
若企业不接受捐赠或会计处理不计提折旧,则会计利润为1000+10=10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应交所得税=1010万元×33%=333.3万元,与接受捐赠且计提折旧时应交所得税金额一样。
由此可以看出,接受捐赠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并没有使应交税金增加或减少,而且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衔接起来。